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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登录入口-上海发改委:进一步放宽售电市场准入条件适时放开10kV用户准入

本文摘要:近日,为全面落实2020年全面放开经营性放用电计划拒绝,上海发改委印发《上海市购电公司及涉及主体管理制度与解散管理实施细则》(沪发改为规范〔2020〕2号),更进一步限制购电市场准入条件,有序放松大用户电压等级及用电量容许,主动将管理制度大用户电压等级放松至10千伏。

近日,为全面落实2020年全面放开经营性放用电计划拒绝,上海发改委印发《上海市购电公司及涉及主体管理制度与解散管理实施细则》(沪发改为规范〔2020〕2号),更进一步限制购电市场准入条件,有序放松大用户电压等级及用电量容许,主动将管理制度大用户电压等级放松至10千伏。原文如下:上海市购电公司及涉及主体管理制度与解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稳健前进上海市购电侧改革,规范购电公司及涉及主体管理制度与解散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前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行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前进购电侧改革的实行意见》、《购电公司管理制度与解散管理办法》、《有序放松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报》等拒绝,融合本市实际,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限于的主体为参予上海购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及与其再次发生购售电不道德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与解散,坚决依法依规、对外开放竞争、安全性高效、优质服务、责权利相符、管理制度服务与监管互为锐意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为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电力市场主体管理制度解散实行行政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依法积极开展监管和行政执法。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明确负责管理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和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发电机组管理制度发电市场基本条件)(一)依法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核程序,划入上海电力发展规划,依法定程序核准备案。

(二)业务许可证。公用电厂、并网运营的采买电厂需获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政府文件明文规定不须要获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厂除外。(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需要独立国家分担民事责任;或经法人单位许可的内部核算发电企业。

(四)环保拒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废气超过国家和发电机组所在地环保标准。(五)信用拒绝。

企业及其负责人无根本性不当信用记录,并按照拒绝做出信用允诺,保证真诚长胜经营。(六)统一调度。发电机组全部电力、电量(含网对网市外机组协议分配全部电力、电量)不应遵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安排,发电机组有关信息不应动态终端上海电力调度机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外来电网际网路外侧关口计量数据、水电水位监测数据等应动态终端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第六条(发电机组转入发电市场拒绝)发电机组管理制度不应合乎上海电力市场交易各项规则确认的明确拒绝。对应转入市场而并未遵守市场准入程序的发电企业,视作强迫退出市场电量,或拒绝接受市场强迫出有清电价。(一)公用煤电机组。公用煤电机组除确保电量外的电量不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追加公用煤电机组全部电量不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

其中热电联产机组不应不具备在线监测系统,符合对以热定电电量可监测、可计量拒绝,并获取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组织开具的信用报告。(二)公用气电机组。享用两部制电价的调峰气电机组、冷电三联可供分布式发电机组可暂缓入市场。热电联产机组,不应不具备在线监测系统,符合对以热定电电量可监测、可计量拒绝,并获取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组织开具的信用报告。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海本地风能、光伏、生物质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暂缓入市场。

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交易制度等根本性政策进展,可再生能源可逐步转入市场。(四)采买电厂机组。采买电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沦为合格市场主体后,按照各项规则拒绝逐步转入市场。

(五)市外来电。划入上海电力发展规划的市外来电、地方政府间协议电量不应转入市场交易。其中,网对网市外煤电送来沪容量、点对网市外煤电应以参考本市煤机继续执行。

希望市外洗手电源、重点是可再生能源与本市煤电、电网企业积极开展控煤压量替代交易或政府调节电量电视剧集电交易。煤电企业也可委托购电公司积极开展控煤压量后的市外洗手购电交易。(六)根据国家及上海电力市场改革发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管理制度机组范围。第七条(购电企业基本拒绝)(一)管理制度拒绝。

在沪积极开展购电、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需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并依本细则拒绝遵守全部管理制度程序。(二)经营范围。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购电企业,但不能有一家具备配电网经营权。购电企业可以在本地多个供电营业区内购电。

(三)业务独立国家。电网企业创建的售电企业不应独立国家运营,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

希望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正式成立购电公司。第八条(无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准入条件)(一)经营场所和设备。不应具备与购电规模相适应的相同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需要符合参与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上报、合约签定、客户服务等功能。

(二)资产拒绝。与购电业务涉及的资产总额不高于2千万元人民币。

其中: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专门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专门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客户服务平台不具备负荷号召功能的(合乎购电市场交易偏差考核拒绝;正式成立1年以内的按分项计量管理负荷调节能力占比为依据),不容许其售电量。(三)从业人员拒绝。

需享有10名及以上掌控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不具备电能质量管理能力、节约能源管理能力、市场需求外侧管理能力、用户电能信息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在电力等涉及行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最少享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四)信用拒绝。

信用记录较好,无不当金融、司法记录和不当经营记录,并按照规定拒绝作出信用允诺,保证真诚长胜经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享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准入条件)除不应合乎无配电网运营权购电企业所有准入条件,还不应合乎以下条件:(一)享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高于其总资产的20%。(二)须要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减少与专门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最少享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四)生产运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性负责人不应具备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供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备完善有效地的安全性生产的组织和制度,按照涉及法律规定积极开展安全性培训工作,配有安全性监督人员。(六)具备与分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修理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建、中举)队伍的,要分担监管责任。

(七)具备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合乎调度标准拒绝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八)不具备可以终端电网企业统一信息管理平台构建信息及时交互的技术支持系统,交互内容还包括但不仅限于用户档案、交易数据、承销数据、合约管理、计量信息、统计资料信息等。(九)允诺遵守电力社会广泛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十)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配电网络分布图。(十一)符合国家对享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的其他拒绝。

第十条(业务增项程序)已具备法人资格且合乎购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和节约能源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人业务范围增项,遵守购电公司管理制度程序后,方可积极开展购电业务。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一)在上海市辖区内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较好、需要独立国家分担民事责任的,或经法人单位许可、在电网企业独立国家开户、分开计量并签定《供用电合约》的用户。符合国家近期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涉及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政策拒绝,节能环保指标合格,投资项目经依法备案或核准的用户。无转供电调高的用户(有采买电厂的用户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沦为合格市场主体后,按照各项规则拒绝逐步转入市场)。

(二)大用户现阶段指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并继续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有多个有所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只限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供电的电量;根据本市电力体制改革进展,有序放松大用户电压等级及用电量容许,主动将管理制度大用户电压等级放松至10千伏。大用户可自律自由选择直接参与电力市场、自由选择1家售电公司参予市场、或不参予市场。如自由选择购电公司参予市场,需以年为周期依法签订合同,合约届满前该用户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容许高污染、领先生产能力及不足生产能力企业参予市场,不准继续执行差异电价的企业参予市场。

大用户如自由选择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其登记和管理按上海市电力用户必要交易规则继续执行。(三)其他参予市场的用户(以下全称中小用户),不应主要通过自由选择1家售电公司的途径参予电力交易,或自由选择不参予电力市场;经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风险测试通过的,合乎涉及政策拒绝的,也可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根据上海电力体制改革进展,明确管理制度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自行公布。

第三章管理制度程序第十二条(管理制度程序)参予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不应合乎上述准入条件,在工商机关展开合法登记,并遵守以下程序。(一)一登记。符合条件的新登记市场主体应先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并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递交涉及材料(参见附件1)。(二)一允诺。

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不应按相同格式签订信用承诺书(参见附件2)。(三)一审批。拒绝接受登记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要通过信用中国(上海)及上海市政府登录网站,将市场主体符合准入条件的信息、涉及材料及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审批,发电企业的公示期为15天,购电企业的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内,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市信息中心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展开核对与审查。

(四)登记生效。公示期内无异议且信用核对审查通过的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不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不含公示期),已完成发电企业登记。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剩无异议的市场主体划入自律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发布。(五)审批期间存异情况处置。审批期间不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登记嗣后不生效,嗣后不划入自律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各企业可强迫递交补足材料并申请人再度审批;经两次审批仍不存在异议的,由市发展改为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核实处置。(六)三备案。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购电企业登记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备案,涉及材料不应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电网企业,并通过信用中国(上海)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发布。第十三条(横跨省区购电企业备案与管理)白鱼在上海电力市场积极开展横跨省区购电业务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第十四条(中小用户注册与管理)根据本市中小用户的放松步骤,合乎转入市场条件的中小用户,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平台网站递交管理制度申请材料,材料也可通过其签下购电公司交由递交。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用户表格,递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

有关信息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公开发表。第十五条(登记信息更改)(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不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更改申请人。

(二)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根本性变化的,市场主体更改程序参考管理制度程序执行。审批通过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展开登记信息的改版。第十六条(市场风险管控制度)为强化购电还款风险掌控,促成购电公司依法依规经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不应自行制订市场风险管控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发电企业权利与义务)(一)按规则参予交易,签定和遵守优先发电、交易合约、输配电服务合约。(二)取得公平的电缆服务和电网终端服务。(三)保证发电机组运营能力超过国家涉及技术标准拒绝,获取符合要求的电能和辅助服务。

(四)遵从并网调度协议,遵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确保电网安全性平稳运营。(五)按规定透露和获取信息,取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涉及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购电公司权利与义务)(一)可以采行多种方式通过交易平台购售电,可以自律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于交易。

参予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不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并拒绝接受安全性校核。(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购电公司。同一购电公司可在市内多个配电区域内购电。

(三)可向用户获取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约能源、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营确保等电子货币服务,并缴纳适当费用。(四)分担保密义务,不得外泄用户信息。(五)遵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继续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六)参考国家施行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获取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提供合理收益。

(七)有权凭与电力用户签定的售电合约,从电网企业获得与电力用户承销所需的数据服务,还包括军功、力阻及电量等数据。(八)不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政府登录网站和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审批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允诺,依法对公司根本性事项展开公告,并定期发布公司年报。(十)按规定每年3月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递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还包括但不仅限于购电服务范围、用户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履行义务和遵从规定情况。在每年9月初,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规定请示下年度签下电量等信息。

(十一)购电公司与用户签定、更改、中止购售电合约后,不应及时到电网企业展开注册,签定或中止三方合约不应备案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具体供电服务事项,电网企业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十二)购电公司自律分担购售电风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预用户自由选择购电公司的权利。

(十三)购电公司不应帮助电网企业处置电量电费争议,因应电网企业向用户催收欠费。购电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用户欠薪电费的,应付用户欠薪电费分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享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权利与义务)(一)享有并分担购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享有并分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约誓约分担保底供电服务和广泛服务。(三)分担配电区域内电费缴纳和承销业务。按照政府核定或市场招标构成的配电价缴纳配电酬劳;按合约向各方缴纳涉及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出示发票;开立政府性基金及可选,递电网企业汇总后交纳财政;开立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给电网企业。(四)分担配电网安全性责任,保证允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管理配电网运营、确保、检修和事故处置,无歧视获取配电服务,向售电公司对外开放购电业务所须要信息,不得介入用户自律自由选择购电公司。(六)同一配电区域内不能有一家公司享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不得横跨配电区域专门从事配电业务。(七)分担代付其配电网内用于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第二十条(电力用户权利与义务)(一)按规则参予交易,签定和遵守交易合约、输配电服务合约,获取交易电力电量市场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取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终端服务,按规定缴纳购得电费、输配电酬劳(不含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与可选等。(三)按规定透露和获取信息,取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涉及信息。

(四)遵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类似运行状况下(如事故、相当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拒绝决定用电。(五)遵从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市场需求外侧管理规定,继续执行有序用电管理,因应积极开展拢避峰。(六)通过购电公司参予交易的用户,按与购电公司签定的合约享用权利与义务,购电公司不应确保用户的合法用电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解散机制第二十一条(强迫解散申请人)参予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已完成所有已签定交易合约遵守或出让后,可自行自由选择解散市场,但不应提早30个工作日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1、电力市场主体吊销申请书。2、经涉及权利方证实的仍未遵守或部分遵守的市场交易合约及出让协议。

3、有配网售电企业不应托交配网资产出让协议,配网资产接管方应不具备有配网运营资质,或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审查会证实不具备有配网运营能力。4、发电企业不应递交上海电力调度机构对其解散市场申请人的电网安全性审查意见。

对强迫解散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三年内仍然法院该企业登记申请人,其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兼任购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强迫解散审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市场主体解散申请人审查。1、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不应在5个工作日已完成对吊销申请人及涉及材料的审查,并及时告诉市场主体审查结果。

对于申请材料不仅有或不符合规范的,市场主体不应及时补足修正。2、对于审查合格的市场主体吊销申请材料,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上海)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审批,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剩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市场解散。第二十三条(强迫解散情形)市场主体有以下违规行为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不应将其列为强迫解散建议名单:(一)掩饰有关情况或者以获取欺诈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转入市场,且不肯排查的;(二)相当严重违背市场交易规则,且不肯排查的;(三)依法被撤消、退出,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四)企业违背信用允诺且不肯排查或经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展开信用评级后指出等级减少为不合适之后参予市场交易的;(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明知不道德作出处置,并被划入相当严重明知名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强迫退出程序)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可对列为强迫解散建议名单的发电企业明确提出停止交易建议,被停止交易企业在停止交易时段不得参予市场交易。强迫解散建议名单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会通过后,转入强迫解散整肃程序。1、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上海)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告,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剩无异议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强迫解散。有异议的,被强迫解散企业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对市场管理委员会确认不道德展开审核。经审查指出确系确认不合理的,应该拒绝市场管理委员会及时撤消。

2、强迫解散企业已签定但并未遵守的本市购售电合约,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征询合约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出让给其他市场主体。对发电企业或购电企业并未还款导致的损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权在发电企业或购电企业其它并未结清电费中不予扣除,扣除严重不足的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责令被强迫解散企业全额清偿。3、若无其他市场主体拒绝接受出让,则由政府部门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置好其他涉及事宜。

第二十五条(中小用户解散)中小用户因无法还款等原因要求解散电力市场的,不应提早45天书面告诉购电公司、电网企业、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和其他涉及方,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平台网站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电网企业递交解散申请材料。中小用户解散市场前,不应将所签定的购售电合约遵守完或出让,并处置好涉及事宜。在其再度转入市场前,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

第二十六条(信息改版)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不应及时将强迫解散和强迫解散的市场主体从自律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电网企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时备案,通过信用中国(上海)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发布。第六章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信息记录、归集和收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涉及法律法规拒绝,及时记录和归集涉及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还包括但不仅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该根据市场主体参予市场交易情况,按照信用记录的有关拒绝汇总信用信息,并获取给代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用作积极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市场主体不应按照信用评价等拒绝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申报公司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社会责任、信用记录等涉及材料。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仅限于将信用信息用作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不得用作其他领域,不得必要或间接用作商业活动和盈利不道德。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评价)市发展改为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确认年度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目录,目录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全社会公告。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权在目录中自由选择一家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通过市信用平台、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等提供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积极开展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不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报告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情况。

第二十九条(信用分类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可在行业管理或电力交易管理事项中,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于,积极开展信用分类管理。第三十条(相当严重明知名单制度)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不应根据《关于强化和规范牵涉电力领域明知牵头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行意见》等国家和本市涉及文件的确认标准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向市发展改革委明确提出白鱼划入相当严重明知名单的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接到建议后启动审查程序。根据审查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开具相当严重明知名单确认要求函,相当严重明知名单有效期为3年。名单应该通过信用中国(上海)、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展开审批。强迫解散的发售电企业必要划入相当严重明知名单。

第三十一条(信用同步奖惩机制)按照《关于对电力行业相当严重违法明知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行牵头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中的涉及规定,建立健全电力信用牵头鼓舞和惩戒机制,对信用较好的企业给与鼓舞政策,对不存在相当严重明知不道德的企业采行惩戒措施,构成长胜获益、明知有限的电力交易诚信氛围。第三十二条(牵头鼓舞措施)对于被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为信用状况杰出的电力企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采行以下牵头鼓舞措施:(一)优化日常监管成倍,必要增加检查次数;(二)必要减少交易申报限额;(三)创建行政审核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法院等便捷服务措施;(四)在实行财政性资金项目决定、招商引资设施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不予优先考虑到;(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行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三条(牵头惩戒措施)对于被列为电力市场相当严重明知名单的电力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涉及人员依法依规采行以下牵头惩戒措施:(一)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仍然法院该企业登记申请人;(二)将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获取查找,作为融资授信活动的最重要参照;(三)对当事人获得政府资金反对展开容许;(四)对当事人申请人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不道德展开容许;(五)市场监管、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供职资格、颁发荣誉、评选先进设备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展开容许;(六)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行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说明权限)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依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说明。第三十五条(有效期规定)本细则自2020年1月19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8日起至。《上海市购电公司及涉及主体管理制度与解散管理实施细则(全面推行)》(沪发改为规范〔2018〕14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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