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7月11日电(记者王志)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近日公布《关于规范带上翻新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报》,查办商品房借“毛坯逆翻新”变相涨价销售,规定带上翻新销售的商品房不应指明翻新价格,不准擅自改变商品房翻新设计标准,以确保购房者合法权益。济南市规定,带上翻新销售的商品房申请人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方案中须要还包括带上翻新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翻新标准的价格包含,商品房毛坯价格不应与翻新价格分离出来。
翻新价格不应依据商品房翻新配备标准、材料选型、品牌档次、施工品质等条件合理定价。根据拒绝,翻新价格包含需在销售现场审批,同时还需按拒绝获取翻新样板房,样板房翻新标准不应与现场审批内容及交房标准完全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应具体毛坯单价及翻新单价,不得违反购房人意愿,通过提升翻新价格,变相压低房价。济南市具体,按毛坯房设计的商品房,获得预售许可后,研发企业不得私自改回带上翻新商品房对外销售。
私自将毛坯房改回带上翻新商品房销售的,不应停止销售不道德,待完备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后,方可之后销售。对借“毛坯逆翻新”变相涨价、未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的项目,济南市规定,日后找到,责令企业限期排查,排查期间暂停商品房销售,不良行为列于企业诚信档案;逼不排查的,接管执法人员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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